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五指山阿方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荷兰豆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五指山阿方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荷兰豆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 五指山阿方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荷兰豆案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9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指山阿方蔬菜摊经营的荷兰豆进 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 SBJ25460000642920003,抽样数量为4.5公斤。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3月19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 五指山阿方蔬菜摊经营的荷兰豆 进行监督抽检,并送 至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五指山分所)进行检验。202 5 年 4 月 17 日,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五指山分所)出具的荷兰豆的 《检验报告》 ( No: WZSS-SC20250125 ),《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该批次荷兰豆的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 5 年 4 月 22 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人员 将《检验报告》送达至 五指山阿方蔬菜摊。同时,对 五指山阿方蔬菜摊 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 其 进行原因排查并限期整改。当事人 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到我局开展核查处置。现查明,五指山阿方蔬菜摊 的该批次 荷兰豆 共采购 10.3斤,销售价格都是 10 元/斤,值金额为 103元,监 督抽检 4.5公 斤,销售 给顾客 1.3 斤。
(二)产品控制情况。
五指山阿方蔬菜摊 采购该批次不合格的 荷兰豆 10.3斤,监督抽检 4.5公 斤,剩下的 1.3斤 已销售完。该 单位 的这批次不合格 的荷兰豆 主要销往五指山市。该 单位 负责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并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但由于时间较长,产品都已经被消费者 购买 食用了,无产品召回,召回数量为 0。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五指山阿方蔬菜摊 销售的农药最大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荷兰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经营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63之规定,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情形,裁量具体标准为从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不足950元罚款。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600.00)。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 8 月 1 日